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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竹行小学体育设施开放制度2016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告

南通市竹行小学

为实现学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共享,满足广大群众健身需求,根据国家、省和《南通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通政规[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我校体育设施从2016923日起向社会免费开放。

一、开放对象

青少年学生、教职员工、学校周边社区(村)居民、社会体育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开放体育设施项目

学校田径运动场、篮球场、单杠。

三、开放形式及时间

1.定时开放

工作日:放学后1900-2100

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2.预约开放

需要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组织集体体育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提前两天向学校预约,由学校视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四、注意事项

1.所有健身人员入校前应提前知晓《进校健身管理规定》。

2.凭卡(证)入校健身。健身人员可凭二代身份证、社保卡、市民卡、学生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提前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登记,签订安全承诺书,办理入校健身手续。

3.学校因校舍维修、体育设施维修保养、重大活动、考点设置、传染病流行、安全保卫(保密)等因素需暂停开放体育设施,将提前告知。

咨询电话:0513-85918395

 

管理人员职责

南通市竹行小学

1.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是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应熟悉掌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负责维护体育设施开放秩序、安全管理等工作。

2.管理人员在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体育设施开放前15分钟,应佩戴好标牌,到达开放区域做好体育设施开放前安全检查等各项准备工作。

3.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健身人员的管理,认真做好身份信息查验登记,对携带违规物品入校健身人员要及时予以劝阻。

4.体育设施开放期间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危险健身行为及人员要进行制止和提醒。

5.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迅速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6.体育设施停止开放后,应及时做好清整场地、恢复秩序等工作,提醒健身人员及时离校,并如实填写值班情况。

 

 

 

 

 

 

 

 

学校体育设施使用须知

南通市竹行小学

为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增强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确保学校体育设施有序开放和进校健身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进入场地活动一律穿运动鞋或软底鞋,不穿钉鞋或有碍运动的高跟鞋等。

2. 不得携带如滑板、独轮车等不适合场地健身运动的器材。不得擅自移动体育设施。

3.运动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运动过程中不要超过自己体能极限,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放松活动。

4.所有健身人员应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活动,活动中注意自我防护和自身安全。

5.严格、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和器材,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学校管理人员联系。健身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责任自负。

6.健身人员自行妥善保管好自身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活动结束后应主动清理场地,及时离开学校,不得逗留。

 

就近医疗机构:南通市竹行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学校东北面)

急救电话:120

 

 

 

 

 

入校健身管理规定

南通市竹行小学

为维护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期间学校管理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和健身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南通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通政规[2016 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入校健身人员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1.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满足师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服务,不作其他用途。

2.入校健身人员应履行准入手续,凭健身卡(证)进入校园。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校园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保持场地整洁,举止文明礼貌。

3.健身人员应当在开放的运动区域开展健身活动,不得擅自进入教学区、办公区、食堂等非活动开放区域。

4.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和器材,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伤害。

5.不得携带反动、色情、恐怖、迷信、暴力、管制刀具等物品和宠物进入校园活动。不得在运动场地餐饮、吃零食。

6.严格遵守校园禁烟规定,不得擅自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7.健身人员交通工具应停放在校外指定位置。

8.14周岁以下的孩子入校健身时须由成年人陪同,并承担安全看护责任。

9.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有破坏按价赔偿。

10.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或违法犯罪,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外,还将计入“失信”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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