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0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0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0]3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08]223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号、苏教财[2009]105)等文件精神,现将南通市2010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含学校自编讲义)和服务性收费,不得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含学校自编讲义)。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农村(含区农村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民办中小学住宿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通价费[2008]223号、265号文件执行。

二、市直高中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市直高中代办费标准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簿本

讲义

社会活动实践费

 

(元)

高一

185

20

100

50

355

高二

315

20

100

50

485

高三

60

30

85

 

175

本学期用书目录严格按照2009年—2010学年度用书目录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农村中学不作要求)高一年级校服费每生不超过55元,其余年级不得收取。职业高中代办教材收费按向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的标准执行。

代办费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若需补收代办费,应事先向物价、教育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学期结束后15日内,应向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学校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住宿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三、对已参加南通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不得重复收取社会活动实践费。

四、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价费[2005]281号文件执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学校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学校住宿费公示表》在收费场所、学生所住宿舍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OO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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