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开发社〔2017〕118 号                 签发人:邵 

 

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江海镇区、各单位:

为多种形式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学前教育办园模式,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将《南通开发区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71128

 

 

 

附件:

南通开发区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多种形式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学前教育办园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1〕405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通政发〔2015〕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并出资兴建,按照国家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幼儿园,将幼儿园办成具有国家“普惠性”等要求的幼儿园。

 

第二章  幼儿园的资产性质

第三条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抵押从事融资、贷款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保教活动、日用生活设备等。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工作由区社会事业局牵头,国资、所在街道等相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比选,采用竞标方式择优筛选、确定举办者。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国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单位,且具有省优质幼儿园管理的经验;或是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6年及以上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经历、 且从事过江苏省省优质幼儿园(或相当于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工作的自然人。

(二)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财务能力,拥有足以保证举办幼儿园所需投入的资金。

(三)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纪记录的证明。

(四)承诺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

(二)单位申请人提供法人证书,反映所办学前教育机构最近3年年检结论的证件。个人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县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应当包括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等内容。

(四)资金证明。申请人须提供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的由银行出具的(须加盖银行章)证明文件的原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自然人印鉴章)。

(五)与评选标准有关的其它材料。

(六)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评选标准由技术比选文件和商务比选文件2个部分组成。

(一)技术比选部分包括申请人的办园规划、社会声誉(含有关业绩)、师资配备承诺、教师培训规划、办园理念、办园实力等内容。

(二)商务比选部分包括申请人对拟投入配备的设施设备承诺。

(三)评选的具体标准及评分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联合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

第九条  评选组由学前教育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学前教育专家人数占2/3以上,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第十条  经比选,申请人产生后,应当向社会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比选成功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所在街道签订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承办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比选成功的申请人一次性交纳办园风险保证金,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委托人账户,并在承办合同中明确办园风险金的金额、交存期限、保管机构、使用范围等内容。

比选成功申请人承办期限一般为10年。比选成功申请人应当独立举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

举办者信守承办合同、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承办合同期满后如社会事业局继续通过比选程序确定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比选成功申请人。

 第十一条  比选成功申请人取得举办者资格后,应当在承办合同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举办幼儿园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幼儿园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保教费标准到区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承办者退出时,须提前6个月向街道提出申请(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并由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承办者投入的装潢及设施设备,在不破坏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搬运可移动设备,其余设施设备不得向区管委会或街道提出补偿要求。符合要求的,办理解除承办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幼儿园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承办者每年提取幼儿园总收入的5%-10%用于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第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教职员工。严格执行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制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承办者所聘幼儿园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聘的园长应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三)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相应地配备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四)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自行提高保教费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招生实行“就近入园”原则,保证所在小区幼儿优先入园,不使用园车接送幼儿。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及工龄计算、社会活动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享有同等机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与公办幼儿园幼儿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生均公用经费等政策。贫困家庭幼儿纳入国家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区管委会设立学前教育奖励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奖励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成效突出、办园成效显著的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区社会事业局定期对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由区社会事业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取消办园资格,责令承办者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经区社会事业局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

(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教工作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

(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

(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使用园车接送幼儿的;

(九)存在超过园舍办园规模办学、超班额办学且长时间得不到纠正的;

(十)违背幼儿园课程要求存在“小学化”现象的;

(十一)年检不合格,未履行比选相应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及评价细则 》等相关法规或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除解除承办合同,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因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承办者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的,除解除承办合同,收回办学许可证外,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小区配套园根据区域学前教育统一布局规划设置,其举办者的确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