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为依法实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等精神,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8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民办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2.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社会评价等情况。
4.学校安全情况。本年度消防安全设施到位、专人管理、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年检时间
第一阶段:5月20日至6月10日,自查上报材料阶段。
各民办学校对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2018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南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2. 2018年度工作总结;
3. 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如有变更事项,同时附正本原件);
5.有关依法办学、学校建设、办学管理和学校安全情况。
(二)学历教育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南通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2.2018年度工作总结;
3.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如有变更事项,同时附正本原件);
5.有关依法办学、学校建设、办学管理、学校安全情况。
凡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有关电子文本,于2019年6月10日前报送审批主管机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
第二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检查考核阶段。
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所属学校上报的年检材料,并逐校实地核查。
第三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公示阶段。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年检合格的学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年检合格的学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对经检查需要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主动放弃年检、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学校,注销其《办学许可证》,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有关要求
1.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时间,确保年检工作及时、顺利完成。
2.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各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统一展示于学校的醒目处,做到亮证办学。
4.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各民办学校于6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教育处,同时按规定格式发送电子稿(邮箱:519593453@qq.com;电话:85924355)。
附件:
1.南通开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息统计表
3.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信息统计表
4.南通开发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5.2018年南通市民办学校事业统计表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