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1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57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08]223号)及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从200911日起,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含学校自编讲义)和寄宿生住宿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通价费[2008]223号、265号文件执行。有关学校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市直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簿本

讲义

社会活动实践费

 

(元)

高一

220

20

130

50

420

高二

150

20

130

50

350

高三

50

30

85

 

165

本学期用书目录仍按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用书目录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高一年级校服费每生不超过55元,其余年级不得收取。职业高中代办教材收费按向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的价格执行。
  代办费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
  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通价费[2007]254号、通财综[2007]29号、通教计[2007]11号文件执行。

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价费[2005]281号文件执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四、学校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学校住宿费公示表》在收费场所、学生所住宿舍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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