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57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08]223号)及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含学校自编讲义)和寄宿生住宿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通价费[2008]223号、265号文件执行。有关学校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市直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
本学期用书目录仍按2008年—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用书目录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高一年级校服费每生不超过55元,其余年级不得收取。职业高中代办教材收费按向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的价格执行。 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价费[2005]281号文件执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四、学校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学校住宿费公示表》在收费场所、学生所住宿舍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